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邱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素月與 林鈞昱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與林鈞昱已調解成立,如不欲續行訴訟,可具狀撤回,以茲明確)。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