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聖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聖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2年3月5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度消債聲第11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