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朱志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家全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葉家全」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宜先查葉家全之繼承人有無抛棄繼承?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