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陳喬維
陳政泰 陳冠豪 陳富榮 陳建宏 陳厚志 陳人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智強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狀訴記載「為拆屋還地」起訴事,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將附圖所示甲部分房屋、A-B連線圍牆(面積14.58㎡)拆除或移除,並返還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及共有人全體」,但事實及理由同時又記載「系爭土地經本院104訴530、106訴1165民事判決在案,但被告拒不拆除作為道路使用,迄今仍未依執行命令履行」等語。是本件究係提起民事訴訟?或是要聲請對被告為強制執行?請具狀說明清楚(狀首宜先「分類:起訴狀?或強制執行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要不同分載;若強制執行,就不是「訴之聲明」,而是請求「強制執行之標的!」...其格式,請自行參照強制執行法。
二、若確認本件是要提起「民事訴訟」,有否重複起訴、判決效力所及情事?(將逕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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