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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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7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八八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包裝袋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95年9月6日出所,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74、1956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處分不起訴。詎甲○○仍未戒除毒癮,竟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9月26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兵仔市場」附近,以海洛因摻入香煙中再點燃吸聞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經警據報前往臺南縣○○鄉○○村○○○街○○號5樓之1內,查緝通緝犯 卓金柱 ,當場發現在場之甲○○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小包,並加以扣案,隨後警方將甲○○帶回警局調查,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嗎啡類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經長榮大學毒物研究中心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鴉片類嗎啡陽性反應,有長榮大學毒物研究中心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所出具之確認報告一份附卷可稽。按海洛因係由嗎啡經化學合成而製得,經注射進入人體後,因代謝而分解又生成及嗎啡,因此施打海洛因後,由尿液檢驗結果仍為可待因及嗎啡反應,是以,被告自白施打海洛因,而採尿化驗之結果呈現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核屬科學上合理之現象。被告之尿液送驗後呈現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陽性反應,足認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此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95年9月6日出所,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74、1956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被告於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依法應予追訴。綜上所查,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其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然其本質仍屬自戕身心之行為,尚未生巨大危害於整體社會,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十五包毒品,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級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空包裝袋十五個,係被告所有,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毒品漏逸、潮濕,以便於攜帶、持有、施用毒品,屬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或預備之物,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該空包裝袋雖因係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與之密切接觸,然既經鑑定機關就之與毒品分別鑑析其重量,此有前開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憑,即足證該空包裝袋與毒品,並無不可析離之關係,不能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故該空包裝袋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毒品名稱│數量│淨重│空包裝重│備註│├──┼────┼──┼────┼────┼───────┤│一│海洛因│15包│2.51公克│2.2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95毒偵25│││││││88號卷第十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