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01號聲明人甲○
戊○○○丁○○丙○○乙○○
號4樓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 鍾天壽鍾王却仁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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