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翌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3,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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