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告 粘美雪 即反訴被告4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被告 林泓人 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末頁,應更正增列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