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建字第78號原告逢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素蝶 訴訟代理人 張文仁
李明益 律師被告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瑞宏,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朱素蝶,茲據其於民國102年9月3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27至230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37,6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將上開請求金額減縮為6,603,239元(見本院卷㈢第265頁),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98年1月17日向被告承攬如附表1編號1之「義大購物商場B2F至RF消防排煙工程」,兩造並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1),約定工程總價1,680萬元,加值營業稅84萬元,合計1,764萬元,被告應於每期按實際完成合格數量付款90%,消防檢查通過支付5%,業主驗收完成支付5%,嗣後追加如附表1編號2至9之「消防排煙全區垂直立管追加工程」、「B3、B4南54柱-59柱增加排煙管工程」、「戲院3F、4F增加排煙風管工程」、「北52柱管道間移位變更工程」、「北51柱挑高區獨立排煙風管增加工程」、「音樂廳風管增加工程」、「A棟C棟屋凸部分風管追加工程」、「B2F63柱-66柱汽車停車場風管增加工程」,其中附表1編號2之工程兩造有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2),其餘追加工程則為口頭約定,本件工程依現場需求或業主要求隨時更改,實作實算確有難度,且依系爭合約1第2條、第4條第3項、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及系爭合約2第5條約定,原告主張應為總價承包計價方式,全部工程合約金額共計22,682,371元,均經原告依約完成,並經消防檢查通過及業主驗收完成,扣除原告已領工程款16,074,332元,再扣除已付清潔費4,800元,被告尚應給付6,603,239元。倘若本件工程應採實作實算,則原告實作實算之工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2所示,原告應領工程款24,358,718元,扣除原告已領16,074,332元,再扣除已付清潔費4,800元,被告尚應給付8,279,586元,原告僅請求6,603,239元,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603,23
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兩造間僅成立系爭合約1及合約2,附表1編號
3至9之工程項目及附表2編號2至4之工程項目,均屬於系爭合約1之範圍,不應另外計價,關於系爭合約1部分,承攬約定條款第1條已言明本工程採實作實算,經被告經理 趙士輝陳龍生 依工程圖說圖面計算,核計被告應付工程款為14,324,140元(如附表3編號1所示),然原告有部分工程未施作或施作有瑕疵,經被告分別於98年7月17日、10月21日、11月25日及99年2月23日發文催告原告進場施作或修繕,仍不依約履行,被告遂自行僱工以完成上開工程,代工費用共計250,290元,依民法第497條或第179條規定,原告應負擔上開代工費用,且依系爭合約1之工程合約第11條約定,原告應分攤清潔費用核計52,920元,均主張抵銷之,再扣除原告已請領工程款13,348,539元,原告僅得再請領工程款672,391元;關於系爭合約2部分,其中第1條亦明定本工程採實作實算,核計被告應付工程款為2,220,985元(如附表3編號2所示),依系爭合約2第11條約定,原告應分攤清潔費用核計10,823元,主張抵銷之,再扣除原告已請領工程款2,725,793元,原告溢領515,631元,依民法第17
9條規定,原告應返還上開溢領金額,則原告得請領之工程款僅156,760元,惟原告遲不配合消防檢查後之履約工作,被告持續代僱工維修保固,此等費用早已逾原告得請領之工程餘款,故被告無庸再為給付。另原告主張拆除重作部分,係因原告未依圖施作、不參加套圖會議,以致須拆除重作,自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該部分施作費用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㈢第281、282頁):
(一)兩造於98年1月17日簽訂系爭合約1(即原證1),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向業主義大世界取得之「義大購物商場B2
F至RF消防排煙工程」,原告已請領款項為13,348,539元。
(二)兩造另行簽訂系爭合約2(即原證2),由原告施作「消防排煙全區垂直立管追加工程」,原告已請領款項為2,725,793元。
(三)本件工程業於99年2月4日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嗣後經業主義大世界驗收完成。
(四)被告於99年3月25日以高雄九如二路郵局66號存證信函(即被證1)通知原告,略以因原告未配合風管安裝及風機運轉之氣密測試及所列缺失改善事項,原告有收受該存證信函。
(五)被告於99年5月4日以高雄九如二路郵局94號存證信函(即被證2)通知原告,請原告於現場與被告共同計算施作數量,原告有收受存證信函。
(六)原告於99年3月19日以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553號存證信函(即原證3)催告被告給付工程款5,445,118元,經被告於99年3月22日收訖。
(七)原告102年9月3日民事準備書十狀所附附件3(見本院卷㈢第247頁),請款日期、發票號碼、票款日期、票期日、支票金額、扣款金額等欄位,除98年5月15日扣款金額1800元之理由記載「清潔費」有爭執以外,其餘均不爭執。
(八)原證16表格所記載之項目及數量(見本院卷㈢第62至65頁),除鐵皮及風管法蘭吊架、風管製作工資、五金另料、運什費之外,兩造對於該表格所記載之項目均不爭執,數量部分依照系爭合約1、2所載。
五、本件之爭點:㈠本件工程係採總價承包或採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㈡本件工程若採總價承包,附表1編號3至9所示工程是否在系爭合約1之施工範圍?或因變更設計而事後經兩造合意追加?㈢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若干?㈣被告為抵銷抗辯是否可採?抵銷金額為若干?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本件工程係採總價承包或採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⒈按所謂總價承包之承攬契約,係由承包商計算出相關之成
本與利潤,向業主報價或投標,經業主認可或決標後成立之承攬契約,且於工程實務中,總價承攬之概念,係業主以一定之價金請承包商施作完成契約約定之工項,關於其中漏項或數量不足之部分,承包商於投標時,即可審閱施工圖、價目表、清單等,決定是否增列項目,或將缺漏項目之成本由其他項目分攤(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6
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實作實算之承攬契約,係指結算時之數量及單價,依詳細價目表中所列工程項目之數量及單價實作實算。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
⒉經查,關於系爭合約1部分,其契約包含「工程契約」、
「工程合約」、「承攬約定條款」3部分(見本院卷㈠第
7至26頁),其中「承攬約定條款」第1條已載明:「本工程發包採實作實算,除註明以總價計算外,均應俟竣工後驗收之實做數量,照本承攬書內所列單價計算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頁),可知系爭合約1已明文約定係採實作實算,原告雖以系爭合約1第2條、第4條第3項、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主張係採總價承包云云,然其中第2條約定「工程總價」及「本約除有特別約定外,一經簽約立即生效,將來無論工料漲落、匯率變動或稅則更改,雙方均不得要求增減」等語,於工程實務上不論總價承包或實作實算均會於契約上記載工程總價,於總價承包時即以工程總價作為付款金額,於實作實算時則用以估算工程大約金額,尚不能以契約有記載工程總價,即認係採總價承包,又上開約定雖記載「工料漲落、匯率變動或稅則更改,雙方均不得要求增減」等語,應係指單價部分不能因工料漲落、匯率變動或稅則更改而要求增減,而非指工程總價不得有所調整,另就系爭合約1第4條第3項及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觀之,係指原告為完成工程所應為之零星事項不得要求加價及原告依圖面責任施工不得辦理追加減帳,均無從據此認定係採總價承包,原告此部分主張,委不足採。關於系爭合約2部分,其中第1條亦已明確記載:「本工程合約為預估金額,數量依實際追加減計價。」(見本院卷㈠第27頁),可知系爭合約2亦已明文約定係採實作實算,原告雖以系爭合約2第5條之約定主張係採總價承包云云,然就該條文義觀之,係指原告須配合建築隔間異動或裝修移位昇等工程不得辦理追加減工程款,然整段風管已安裝完成須更改風管尺寸,則不在此限,僅係課以原告配合空間移動之義務,若有更動風管尺寸仍得辦理追加減工程款,自無從依此約定而認係採總價承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二)本件工程若採總價承包,附表1編號3至9所示工程是否在系爭合約1之施工範圍?或因變更設計而事後經兩造合意追加?因本件工程係採實作實算,已如前述,則本項爭點即無論述必要。
(三)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若干?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系爭合約1之「工程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約定:「工程因實際需要,甲方(即被告)得隨時辦理變更設計,乙方(即原告)不得異議。變更設計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結算:‧‧‧⒉若有圖面設計變更或現場配合修改之變更施做得予辦理追加減帳,由甲方核定驗後,參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給之,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議定單價計算之。」,第6條第2款約定:「本工程之付款辦法除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規定辦理:‧‧‧每壹期按實際完成合格數量支付90%,消防檢查通過支付5%,業主驗收完成支付5%。」(見本院卷㈠第9、10頁),系爭合約2第4條約定:「請款:a.每月計價請款乙次(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施工進度)。b.每月25日計價,下月15日放款(50%為30天期票,50%為90天期票)。c.計價比例:依實際進度付款90%,消檢完成付款5%,業主驗收完成付款5%。d.消檢完成至業主驗收期間,如有故障則乙方無償修繕至功能完成。」(見本院卷㈠第27頁),本件工程業於99年2月4日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嗣後經業主義大世界驗收完成,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281頁),則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洵屬有據。
⒉本件工程採實作實作之計價方式,已如前述,原告主張實
作數量及金額如附表2所示(亦即原告起訴狀所附之附表
2至附表7,見本院卷㈠第33至38頁),被告主張實作數量及金額如附表3所示(亦即被證4及被證11,見本院卷㈠第150、184頁),因原證16表格所記載之項目及數量(見本院卷㈢第62至65頁),除鐵皮及風管法蘭吊架、風管製作工資、五金另料、運什費之外,兩造對於該表格所記載之項目均不爭執,數量部分依照系爭合約1、2所載,則兩造爭執點在於鐵皮數量、附表2編號2、3、4是否應計算數量及如何計算,因本件工程已完工使用,現場部分已封閉,現場點算實作數量顯有困難,兩造均同意依工程圖說圖面計算(見本院卷㈡第42、75頁),經本院檢附原告所提出之原證9工程圖說圖面(見本院卷㈠第245至322頁),送請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就完成之材料數量為鑑定(見本院卷㈢第2頁),業經該會於
101年7月6日函覆鑑定報告在卷(見本院卷㈢第32至37頁)。
⒊關於附表2編號2至4之工程項目是否應列入數量計算,
業據原告提出其於99年4月2日交付被告經理陳龍生簽收之字據記載:「將壹份用螢光筆圖色之義大購商場消防排煙風管圖,交給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有。此圖螢光筆所劃者為現場已施工及施作完成後拆除之風管平面圖。粉紅色為現場已施作之風管。綠色為施作完成後拆除之風管。紫色為尚未施作之風管(3F59柱南北各1支)。」(見本院卷㈠第118頁),可知原告於現場確有施作完成卻又拆除之工項,又陳龍生於00年0月00日所出具之字據亦記載:「現場消防排煙風管與空調風管衝突處,若大鏗公司無法配合修改,由逢翌企業公司(即原告)修改,費用再議。本公司(堡安消防工程公司)特發此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363頁),被告對此字據之形式及實質真正均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25頁),可知被告已承諾就現場消防風管與空調風管衝突拆除重作願意負擔費用,參以證人 葉永璋 即億泰公司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億泰公司向原告承作本件消防排煙工程,承包後我們負責材料,現場施作是轉包給 王德富 」、「被告公司要變更工程,就會把變更的圖面交給我,我會請示原告公司是否變更,原告若指示照被告的圖面變更,我就會遵照,然後會跟現場施作的王德富說明,請他遵照」、「我確實知道原證11所記載的衝突處有配合修改」、「(問:當庭提出追加報價明細、工程估價單,見本院卷㈢第143、144頁,是否為你出具?是否有施作?施作金額是否如上記載?)是,我確實當時都有施作,金額確實如上記載」、「(問:就你印象中,圖面更改幾次?)大大小小的圖面改了很多次,真的已經忘記了」(見本院卷㈢第140至142頁),證人王德富亦到庭證稱:「承作消防排煙風管工程,施作範圍是義大商城B1、B2、地上2至5樓,每部分都有參與部分,不是所有區域,我的上包是億泰公司,負責人是葉永璋,我直接對億泰公司負責」、「(問:有無施作完成後又拆除重做?)有,很多,尤其是地下室,地上樓層也有拆除重做,原先是由被告公司的工地監工把圖面給我,我們拿到圖面後交給上包億泰公司及原告公司確認,因為由上包億泰公司出材料給我們施作,後來被告公司又重新出圖面,跟原來已經裝上去的尺寸不符,所以我們就把已經安裝完成的消防排煙風管整個拆除,再重新安裝別的尺寸的風管,另外,被告又另外出了約六、七份圖面,經常把安裝風管的位置移位變更,我們就一直拆除風管的支管再重新安裝新的位置」、「原證11上面記載的消防排煙風管與空調風管有衝突,確實有發生衝突,後來是我們配合修改,而不是大鏗公司修改」、「(問:何人指示你拆除或移位?)指示整組尺寸不合拆除的是上包億泰公司,指示移位的有部分是被告現場監工,我就會請被告現場監工在圖面上簽名,因為我要向上包追加工程款」、「(問:本院卷第272至307頁的圖說是由何人交給你?)是被告現場監工,但是何人交給我,我忘記了,我當初都有要求交給我的現場監工在圖面上簽名及日期,才能保障我日後的請款,但是超過保固期,我領到錢,保存一年就丟掉了」、「(問:因為管線衝突而拆除重做或移位的時候,是誰請你拆除重做或移位?)衝突的時候,有時候是被告現場監工請我們拆,我就會跟上包億泰公司請示,億泰公司說可以,我們才會拆,若億泰公司負責人在忙,我就會與原告公司聯繫」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36至139頁),堪認原告確有施作附表2編號2、3、4之工程項目,則依系爭契約1第5條第1項第2款約定,原告請求將附表2編號2、3、4之工程項目計算數量,應屬可採。
又附表2編號1至5之實作數量,業經鑑定機關核算如鑑定報告所示(見本院卷㈢第32至37頁),自應以鑑定機關所核算之數量為依據,原告主張如附表2之數量及被告主張如附表3之數量,均不足採。另鑑定機關就原證8之數量為鑑定時,於鑑定報告載明:「總計(含法蘭接頭及交接合風管之材料耗損約15%)」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3頁),可知風管製作過程中確有材料耗損約15%,又鑑定機關於鑑定原證9之數量時記載:「註:以上所計算鍍鋅鐵皮張數,僅依風管長度計算,未包含法蘭接頭及交接合風管之材料。」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7頁),則原證9之鑑定數量自應加計耗損15%,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可採,是本件鐵皮數量應如附表4所載。至被告雖否認原告有施作原證9所示之工程圖說圖面(見本院卷㈠第245至322頁),而認鑑定數量應予扣減云云,然證人王德富已證稱原證9之工程圖說圖面為被告現場監工交給其施作,難認上開圖面係原告自行製作,且圖面分為初版、A版、B版,倘若無施工完成拆除重作,何以會有不同版本?堪認原告確有施作如原證9之圖面工程項目,被告此部分所辯,洵屬無據。
⒋另原告主張附表2編號2至4之工程款金額,兩造約定以
系爭合約2所示之一式為計算基準,本院審酌系爭合約1及系爭合約2就「鍍鋅鐵皮」之工程項目,均有約定「風管法蘭吊架」、「風管製作工資」、「五金另料」、「運什費」,且施作風管除材料支出外,必有工資、五金另料等支出亦屬合理,自不能僅就材料為計算,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可採。又工程實務上所謂一式計價之方式,即不論該工作項目實作數量為何,固均以約定之數額為給付,惟倘當事人依工程項目性質該一式計價僅係雙方事前因方便而為約定,雙方即非不得因實作數量之增減而請求調整,始屬公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2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原告主張以系爭合約1及合約2之計價基準,調整「風管法蘭吊架」、「風管製作工資」、「五金另料」、「運什費」之計價,亦屬可採,其計算方式如附表4備註欄所示。
⒌因原證16表格所記載之項目及數量(見本院卷㈢第62至65
頁),除鐵皮及風管法蘭吊架、風管製作工資、五金另料、運什費之外,兩造對於該表格所記載之項目均不爭執,數量部分依照系爭合約1、2所載,故附表2編號1至5之項目及數量,除鐵皮及風管法蘭吊架、風管製作工資、五金另料、運什費之外,其餘均應依系爭合約1及合約2所示(見本院卷㈠第16、27頁),而如附表4所記載之項目及數量,其中附表4編號1細目1「排煙閘門50*70cm」,系爭合約1所約定數量為635只,然原告原證16表格2-1僅請求547只(見本院卷㈢第63頁),故應以原告主張之數量為準。又原證16表格2-1項次22部分,不在系爭合約1範圍內,原證16表格2-2項次7、表格3-1項次7、表格3-2項次4、項次6,均非前開「鍍鋅鐵皮」之工程項目所謂之「一式」項目內,故應予剔除不予計算,附此敘明。
⒍準此,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如附表4所示共計22,890,862
元(含稅),原告已請領款項為13,348,539元及2,725,79
3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尚得請求之工程款為6,816,530元(計算式:22,890,862-13,348,539-2,725,
793=6,816,530)。
(四)被告為抵銷抗辯是否可採?抵銷金額為若干?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3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與民法第334條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91號判例參照)。另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
⒉經查,被告主張依民法第497條或第179條規定,原告應
負擔代工費用250,290元,且依系爭合約1之工程合約第11條約定,原告應分攤清潔費用52,920元,又依系爭合約
2第11條約定,原告應分攤清潔費用10,823元,均主張抵銷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工程備忘錄及振成企業行、韋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韋信公司)、元豐工程行、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裕運公司)、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友公司)所出具之請款單、估價單、報價單、出貨單、統一發票、票據、簽收單等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6至102、160至183、197、198頁),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就有抵銷債權存在負舉證責任。
⑴關於代工費用部分:
被告所提出之前開請款單等,原告否認其形式上之真正,雖經本院函詢前開出具單據之公司,然僅大友公司及裕運公司有函覆其文件之真正(見本院卷㈡第33、34頁),其餘文件是否為真正即有疑義,縱認被告確有該等費用之支出,然被告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工程備忘錄(見本院卷㈠第96至102頁)均為被告片面所製作,原告施作是否確有疏失及被告僱工施作項目是否為原告應負責之範圍,被告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難認被告對原告有代為僱工施作工程之費用債權存在。
⑵關於清潔費用部分:
依系爭合約1之「工程合約」第11條及系爭合約2第11條均約定:「依業主工地清潔費用分攤辦法,分攤清潔費用」(見本院卷㈠第17、27頁),則原告自應依該約定分攤清潔費用,又被告之業主為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應依契約總價3/1000負擔清潔費用,業據被告提出工程驗收單為證(見本院卷㈡第22頁),其上確有記載「計價調整(清潔費):474,000(加扣0.3%事業廢棄物分攤費用」等語,則原告自應分攤系爭合約1及合約2契約總價3/1000之清潔費用分別為52,920元、10,823元,共計63,743元,然被告對於原告102年9月3日民事準備書十狀所附附件3(見本院卷㈢第247頁),請款日期、發票號碼、票款日期、票期日、支票金額、扣款金額等欄位,除98年
5月15日扣款金額1800元之理由記載「清潔費」有爭執以外,其餘均不爭執,亦即,被告對於98年8月15日及98年
9月15日已扣除清潔費用各24,000元、3,000元不爭執,則原告應分攤之清潔費用為36,743元(計算式:63,743-24,000-3,000=36,743),被告就此部分之金額得主張抵銷。
⒊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6,816,530元,已如前述,被告得
抵銷原告應分攤之清潔費用36,743元,原告尚得請求6,779,787元(計算式:6,816,530-36,743=6,779,787),茲因原告僅請求6,603,239元,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603,239元。
六、綜上所述,本件工程採實作實算,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如附表4所示共計22,890,862元,扣除原告已請領款項13,348,539元及2,725,793元,再扣除原告應分攤之清潔費用36,743元,原告尚得請求6,779,787元,茲因原告僅請求6,603,23
9元,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603,239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603,2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表1:原告主張所承攬之工程項目及金額│├──┬──────────────┬──────┬──────┬──────┤│編號│工程項目│合約金額│已領金額│應領未領金額││││(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義大購物商場B2F至RF消防排煙│17,640,000元│13,348,539元│4,291,461元│││工程(亦即系爭合約1)││││├──┼──────────────┼──────┼──────┼──────┤│2│消防排煙全區垂直立管追加工程│3,607,762元│2,725,793元│881,969元│││(亦即系爭合約2)││││├──┼──────────────┼──────┼──────┼──────┤│3│B3、B4南54柱-59柱增加排煙管│446,702元│0│446,702元│││工程││││├──┼──────────────┼──────┼──────┼──────┤│4│戲院3F、4F增加排煙風管工程│141,304元│0│141,304元│├──┼──────────────┼──────┼──────┼──────┤│5│北52柱管道間移位變更工程│177,193元│0│177,193元│├──┼──────────────┼──────┼──────┼──────┤│6│北51柱挑高區獨立排煙風管增加│264,263元│0│264,263元│││工程││││├──┼──────────────┼──────┼──────┼──────┤│7│音樂廳風管增加工程│70,652元│0│70,652元│├──┼──────────────┼──────┼──────┼──────┤│8│A棟C棟屋凸部分風管追加工程│137,775元│0│137,775元│├──┼──────────────┼──────┼──────┼──────┤│9│B2F63柱-66柱汽車停車場風管│196,720元│0│196,720元│││增加工程││││├──┴──────────────┼──────┼──────┼──────┤│合計│22,682,371元│16,074,332元│6,608,039元│└─────────────────┴──────┴──────┴──────┘┌──────────────────────────────────────┐│附表2:原告主張實作實算之工程項目及金額│├──┬──────────────┬──────┬──────┬──────┤│編號│工程項目│實作實算金額│已領金額│應領未領金額││││(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未稅)│││├──┼──────────────┼──────┼──────┼──────┤│1│義大購物商場B2F至RF消防排煙│16,385,305元│13,348,539元│3,036,766元│││工程││││├──┼──────────────┼──────┼──────┼──────┤│2│施工完成後變更拆除│1,348,407元│0│1,348,407元│││││││├──┼──────────────┼──────┼──────┼──────┤│3│初版圖面變更拆除風管工程│2,778,305元│0│2,778,305元│├──┼──────────────┼──────┼──────┼──────┤│4│現場消防風管與空調風管衝突拆│494,020元│0│494,020元│││除重作││││├──┼──────────────┼──────┼──────┼──────┤│5│消防排煙全區垂直立管追加工程│3,352,681元│2,725,793元│626,888元│├──┴──────────────┼──────┼──────┼──────┤│合計│24,358,718元│16,074,332元│8,284,386元│└─────────────────┴──────┴──────┴──────┘┌───────────────────────────────────────────────┐│附表3:被告主張實作實算之工程項目及金額│├──┬────────┬─┬─────────────┬──┬──┬──────┬──────┤│編號│工程項目││細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新臺幣)│(新臺幣)││││││││(未稅)│(未稅)│├──┼────────┼─┼─────────────┼──┼──┼──────┼──────┤│1│義大購物商場B2F│1│排煙閘門50*70cm│546│只│700元│382,200元│││至RF消防排煙工程├─┼─────────────┼──┼──┼──────┼──────┤│││2│排煙閘門50*80cm(排煙室)│72│只│1,000元│72,000元│││├─┼─────────────┼──┼──┼──────┼──────┤│││3│進風閘門50*70cm(排煙室)│72│只│1,000元│72,000元│││├─┼─────────────┼──┼──┼──────┼──────┤│││4│防火風門170*40cm│66│只│1,000元│66,000元│││├─┼─────────────┼──┼──┼──────┼──────┤│││5│防火風門85*40cm│25│只│700元│17,500元│││├─┼─────────────┼──┼──┼──────┼──────┤│││6│防火風門250*40cm│10│只│1,000元│10,000元│││├─┼─────────────┼──┼──┼──────┼──────┤│││7│防火風門125*40cm│5│只│1,000元│5,000元│││├─┼─────────────┼──┼──┼──────┼──────┤│││8│防火風門270*40cm│5│只│1,000元│5,000元│││├─┼─────────────┼──┼──┼──────┼──────┤│││9│防火風門100*40cm│1│只│1,000元│1,000元│││├─┼─────────────┼──┼──┼──────┼──────┤│││10│鍍鋅鐵皮#18│93│張│560元│52,080元│││├─┼─────────────┼──┼──┼──────┼──────┤│││11│鍍鋅鐵皮#20│7953│張│460元│3,658,380元│││├─┼─────────────┼──┼──┼──────┼──────┤│││12│鍍鋅鐵皮#22│1798│張│370元│665,260元│││├─┼─────────────┼──┼──┼──────┼──────┤│││13│風管法蘭吊架│1│式│730,092元│730,092元│││├─┼─────────────┼──┼──┼──────┼──────┤│││14│帆布接頭│71│組│1,200元│85,200元│││├─┼─────────────┼──┼──┼──────┼──────┤│││15│風管製作工資│1│式│6,271,609元│6,271,609元│││├─┼─────────────┼──┼──┼──────┼──────┤│││16│風車彈簧避震器│1│式│239,356元│239,356元│││├─┼─────────────┼──┼──┼──────┼──────┤│││17│防蟲網│66│組│2,500元│165,000元│││├─┼─────────────┼──┼──┼──────┼──────┤│││18│風機安裝工資│1│式│239,356元│239,356元│││├─┼─────────────┼──┼──┼──────┼──────┤│││19│五金另料│1│式│300,415元│300,415元│││├─┼─────────────┼──┼──┼──────┼──────┤│││20│運什費│1│式│195,090元│195,090元│││├─┼─────────────┼──┼──┼──────┼──────┤│││21│排煙閘門(鵝頸)工料│546│只│750元│409,500元│││├─┼─────────────┼──┴──┴──────┴──────┤││││合計│未稅:13,642,038元│││││├───────────────────┤│││││含稅:14,324,140元│├──┼────────┼─┼─────────────┼──┬──┬──────┬──────┤│2│消防排煙全區垂直│1│鍍鋅鐵皮#20│1949│張│460元│896,540元│││立管追加工程├─┼─────────────┼──┼──┼──────┼──────┤│││2│風管法蘭吊架│1│式│118,869元│118,869元│││├─┼─────────────┼──┼──┼──────┼──────┤│││3│風管製作工資│1│式│1,019,361元│1,019,361元│││├─┼─────────────┼──┼──┼──────┼──────┤│││4│五金另料│1│式│48,725元│48,725元│││├─┼─────────────┼──┼──┼──────┼──────┤│││5│運什費│1│式│31,729元│31,729元│││├─┼─────────────┼──┴──┴──────┴──────┤││││合計│未稅:2,115,224元│││││├───────────────────┤│││││含稅:2,220,985元│└──┴────────┴─┴─────────────┴───────────────────┘┌────────────────────────────────────────────────────────────────────┐│附表4:本件工程實作實算之工程款金額及計算式│├──┬────────┬─┬─────────────┬──┬──┬──────┬──────┬────────────────────┤│編號│工程項目││細目│數量│單位│單價│複價│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未稅)│(未稅)││├──┼────────┼─┼─────────────┼──┼──┼──────┼──────┼────────────────────┤│1│義大購物商場B2F│1│排煙閘門50*70cm│547│只│700元│382,900元││││至RF消防排煙工程├─┼─────────────┼──┼──┼──────┼──────┼────────────────────┤│││2│排煙閘門50*80cm(排煙室)│75│只│1,000元│75,000元││││├─┼─────────────┼──┼──┼──────┼──────┼────────────────────┤│││3│進風閘門50*70cm(排煙室)│75│只│1,000元│75,000元││││├─┼─────────────┼──┼──┼──────┼──────┼────────────────────┤│││4│防火風門170*40cm│75│只│1,000元│75,000元││││├─┼─────────────┼──┼──┼──────┼──────┼────────────────────┤│││5│防火風門85*40cm│25│只│700元│17,500元││││├─┼─────────────┼──┼──┼──────┼──────┼────────────────────┤│││6│防火風門250*40cm│10│只│1,000元│10,000元││││├─┼─────────────┼──┼──┼──────┼──────┼────────────────────┤│││7│防火風門125*40cm│5│只│1,000元│5,000元││││├─┼─────────────┼──┼──┼──────┼──────┼────────────────────┤│││8│防火風門270*40cm│5│只│1,000元│5,000元││││├─┼─────────────┼──┼──┼──────┼──────┼────────────────────┤│││9│防火風門100*40cm│1│只│1,000元│1,000元││││├─┼─────────────┼──┼──┼──────┼──────┼────────────────────┤│││10│鍍鋅鐵皮#18│122│張│560元│68,320元│鑑定數量106張×1.15=122張│││├─┼─────────────┼──┼──┼──────┼──────┼────────────────────┤│││11│鍍鋅鐵皮#20│9911│張│460元│4,559,060元│鑑定數量8,618張×1.15=9,911張│││├─┼─────────────┼──┼──┼──────┼──────┼────────────────────┤│││12│鍍鋅鐵皮#22│2389│張│370元│883,930元│鑑定數量2,077張×1.15=2,389張│││├─┼─────────────┼──┼──┼──────┼──────┼────────────────────┤│││13│風管法蘭吊架│1│式│757,742元│757,742元│850,000÷(62+10,850+3,024)=61││││││││││61×(122+9,911+2,389)=757,742│││├─┼─────────────┼──┼──┼──────┼──────┼────────────────────┤│││14│帆布接頭│66│組│1,200元│79,200元││││├─┼─────────────┼──┼──┼──────┼──────┼────────────────────┤│││15│風管製作工資│1│式│6,509,128元│6,509,128元│7,300,000÷(62+10,850+3,024)=524││││││││││524×(122+9,911+2,389)=6,509,128│││├─┼─────────────┼──┼──┼──────┼──────┼────────────────────┤│││16│風車彈簧避震器│1│式│250,000元│250,000元││││├─┼─────────────┼──┼──┼──────┼──────┼────────────────────┤│││17│防蟲網│66│組│2,500元│165,000元││││├─┼─────────────┼──┼──┼──────┼──────┼────────────────────┤│││18│風機安裝工資│1│式│250,000元│250,000元││││├─┼─────────────┼──┼──┼──────┼──────┼────────────────────┤│││19│五金另料│1│式│310,550元│310,550元│350,000÷(62+10,850+3,024)=25││││││││││25×(122+9,911+2,389)=310,550│││├─┼─────────────┼──┼──┼──────┼──────┼────────────────────┤│││20│運什費│1│式│198,752元│198,752元│226,950÷(62+10,850+3,024)=16││││││││││16×(122+9,911+2,389)=198,752│││├─┼─────────────┼──┼──┼──────┼──────┼────────────────────┤│││21│排煙閘門(鵝頸)工料│635│只│750元│476,250元││││├─┼─────────────┼──┼──┼──────┼──────┼────────────────────┤││││合計││││15,154,332元││├──┼────────┼─┼─────────────┼──┼──┼──────┼──────┼────────────────────┤│2│施工完成後變更拆│1│鍍鋅鐵皮#20│627│張│460元│288,420元│鑑定數量545張×1.15=627張│││除├─┼─────────────┼──┼──┼──────┼──────┼────────────────────┤│││2│鍍鋅鐵皮#22│473│張│370元│175,010元│鑑定數量411張×1.15=473張│││├─┼─────────────┼──┼──┼──────┼──────┼────────────────────┤│││3│風管法蘭吊架│1│式│67,100元│67,100元│850,000÷(62+10,850+3,024)=61││││││││││61×(627+473)=67,100元│││├─┼─────────────┼──┼──┼──────┼──────┼────────────────────┤│││4│風管製作工資│1│式│576,400元│576,400元│7,300,000÷(62+10,850+3,024)=524││││││││││524×(627+473)=576,400元│││├─┼─────────────┼──┼──┼──────┼──────┼────────────────────┤│││5│五金另料│1│式│27,500元│27,500元│350,000÷(62+10,850+3,024)=25││││││││││25×(627+473)=27,500元│││├─┼─────────────┼──┼──┼──────┼──────┼────────────────────┤│││6│運什費│1│式│17,600元│17,600元│226,950÷(62+10,850+3,024)=16││││││││││16×(627+473)=17,600元│││├─┼─────────────┼──┼──┼──────┼──────┼────────────────────┤││││合計││││1,152,030元││├──┼────────┼─┼─────────────┼──┼──┼──────┼──────┼────────────────────┤│3│初版圖面變更拆除│1│鍍鋅鐵皮#20│1426│張│460元│655,960元│鑑定數量1,240張×1.15=1,426張│││風管工程├─┼─────────────┼──┼──┼──────┼──────┼────────────────────┤│││2│鍍鋅鐵皮#22│963│張│370元│356,310元│鑑定數量837張×1.15=963張│││├─┼─────────────┼──┼──┼──────┼──────┼────────────────────┤│││3│風管法蘭吊架│1│式│145,729元│145,729元│850,000÷(62+10,850+3,024)=61││││││││││61×(1,426+963)=145,729元│││├─┼─────────────┼──┼──┼──────┼──────┼────────────────────┤│││4│風管製作工資│1│式│1,251,836元│1,251,836元│7,300,000÷(62+10,850+3,024)=524││││││││││524×(1,426+963)=1,251,836元│││├─┼─────────────┼──┼──┼──────┼──────┼────────────────────┤│││5│五金另料│1│式│59,725元│59,725元│350,000÷(62+10,850+3,024)=25││││││││││25×(1,426+963)=59,725元│││├─┼─────────────┼──┼──┼──────┼──────┼────────────────────┤│││6│運什費│1│式│38,224元│38,224元│226,950÷(62+10,850+3,024)=16││││││││││16×(1,426+963)=38,224元│││├─┼─────────────┼──┼──┼──────┼──────┼────────────────────┤││││合計││││2,507,784元││├──┼────────┼─┼─────────────┼──┼──┼──────┼──────┼────────────────────┤│4│現場消防風管與空│1│鍍鋅鐵皮#22│150│張│370元│55,500元│鑑定數量130張×1.15=150張│││調風管衝突拆除重├─┼─────────────┼──┼──┼──────┼──────┼────────────────────┤││作│2│風管法蘭吊架│1│張│9,150元│9,150元│850,000÷(62+10,850+3,024)=61││││││││││61×150=9,150元│││├─┼─────────────┼──┼──┼──────┼──────┼────────────────────┤│││3│風管製作工資│1│式│78,600元│78,600元│7,300,000÷(62+10,850+3,024)=524││││││││││524×150=78,600元│││├─┼─────────────┼──┼──┼──────┼──────┼────────────────────┤│││4│五金另料│1│式│3,750元│3,750元│350,000÷(62+10,850+3,024)=25││││││││││25×150=3,750元│││├─┼─────────────┼──┼──┼──────┼──────┼────────────────────┤│││5│運什費│1│式│2,400元│2,400元│226,950÷(62+10,850+3,024)=16││││││││││16×150=2,400元│││├─┼─────────────┼──┼──┼──────┼──────┼────────────────────┤││││合計││││149,400元││├──┼────────┼─┼─────────────┼──┼──┼──────┼──────┼────────────────────┤│5│消防排煙全區垂直│1│鍍鋅鐵皮#20│2615│張│460元│1,202,900元│鑑定數量2,274張(972+1,040+262)×│││立管追加工程│││││││1.15=2,615張│││├─┼─────────────┼──┼──┼──────┼──────┼────────────────────┤│││2│風管法蘭吊架│1│式│159,515元│159,515元│193,094÷3,166×2,615=159,515元│││├─┼─────────────┼──┼──┼──────┼──────┼────────────────────┤│││3│風管製作工資│1│式│1,367,645元│1,367,645元│1,655,818÷3,166×2,615=1,367,645元│││├─┼─────────────┼──┼──┼──────┼──────┼────────────────────┤│││4│五金另料│1│式│65,375元│65,375元│79,150÷3,166×2,615=65,375元│││├─┼─────────────┼──┼──┼──────┼──────┼────────────────────┤│││5│運什費│1│式│41,840元│41,840元│51,542÷3,166×2,615=41,840元│││├─┼─────────────┼──┼──┼──────┼──────┼────────────────────┤││││合計││││2,837,275元││├──┴────────┼─┼─────────────┼──┼──┼──────┼──────┼────────────────────┤│總計││││││21,800,821元│加計營業稅為22,890,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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