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11號上訴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尉棋 律師被上訴人逢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素蝶 訴訟代理人 張文仁
王進勝 律師 楊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