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玉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並請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應逐筆載明債務之種類及發生原因,請補正提出債權人清冊。
三、其中有關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體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請說明購買商品名稱、價格、時間、擔保品等)。並說明車牌000-0000、868-PAS機車為何人所有?目前車籍資料及使用狀況?並提出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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