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08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甲父
甲母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乙父
乙母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丙母原告楊○莛(已改名,仍以原名稱之)
楊○珺黃○元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被告 陳威宇
陳重宇 陳國煜 蔡景深 簡御煌 詹益豪
王前智
張祐嘉
張旨昕 左皓文 楊宜勳
高泰鑛 劉耀庭
黃梓傑
鄧仁貴 鮑廣顥
郭孟緯
朱柏翰 洪斌峰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