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道雄 被上訴人即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14元(包括本訴上訴利益100萬4,974元、反訴上訴利益98萬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