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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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水旺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盧水旺業已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自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而不得對債務人盧水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