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翁國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的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以陳報狀說明被告劉○○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