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訴人 賴倩瑜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上訴人 顏根模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8月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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