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文件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46號上訴人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羅燦博 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且無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僅繳納肆仟伍佰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