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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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抗告人 蔡明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6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後,於民國105年6月1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105年6月17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105年6月2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5年6月23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蔡廷宜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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