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誣告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蔡建興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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