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壬○○
辰○○辛○○癸○○庚○○午○○未○○○巳○○子○○丑○○乙○○丁○○丙○○己○○戊○○甲○○寅○○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士凱 律師相對人卯○○住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右十七人共同代理人洪士凱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洪士凱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