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