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3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洪錦瑩
被 告 楊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六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