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司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建盛 等二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
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廖建盛及僅記載廖**之相對人進
行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
6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 陳明 相對人等之姓名及住居
所,並提出渠等之戶籍謄本,而該函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予
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程式已有不備,且本院亦無從通知相對人到院進行
調解。是本件因相對人無法特定具體,堪認本件已屬不能調
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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