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管育賢 選任辯護人 徐韻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