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他調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福松 輔佐人 張碧霜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1072號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38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林福松部分撤銷。
林福松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松因背信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因病不能到庭陳述,而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停止審判。被告嗣於101年6月15日死亡,有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關於林福松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