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七九二號
原告壬○○
玄○○庚○宇○○宙○○己○○A○○黃○○未○○癸○○丙○○E○○D○○甲○○戌○○午○○辰○B○○乙○○辛○○丑○○天○○G○○○寅○戊○○亥○○○丁○○申○○子○○巳○兼右二十九人訴訟代理人申○○原告F○○
C○○卯○○地○○酉○○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蔡永利
劉秋江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將國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下稱高雄海專)升格為大學,而於民國八十五年辦理高雄市楠梓區高雄海專東側土地之區段徵收,將原農地及公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迄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始通知伊等分配抵價地,惟被告竟未將位於抵價地範圍內之納骨塔遷移,造成伊等所分配到之土地將與納骨塔朝夕相對,實則依照相關法規,納骨塔位於住宅區內即屬違法,況被告於八十四年召開協調會時,曾允諾於區段徵收完成後,就會將區域內之納骨塔遷移等語。並聲明:請求命被告將高雄市楠梓區區徵收抵價地範圍內之納骨塔遷移及將墓園一併拆除。
二、被告則以:本件爭議係關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作何分區使用之問題,且該納骨塔並非位於原告所有之土地上,是本件並未涉及私權上之爭議,應屬公法訴訟,鈞院並無審判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係基於公法上法律關係而設之救濟,而民事訴訟乃為保護私權而設,若因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自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方為合法。原告固主張被告將納骨塔設置於住宅區內顯屬違法,且被告曾於八十四年召開協調會時允諾會將納骨塔遷移,故請求被告遷移納骨塔及拆除墓園等語;惟本件原告所爭執者為被告於住宅區內設置納骨塔或墓園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規,則此乃屬行政機關有無違反相關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之問題,應屬公法爭議;況縱被告曾於八十四年召開協調會時允諾遷移納骨塔,亦係被告為達成區段徵收之特定行政上目的,而與原告所為之約定,應屬公法契約之性質,原告如欲據此主張被告應遷移納骨塔及拆除墓園,亦應循行政救濟之途徑予以解決。準此,本件爭議非屬普通法院審判之權限,茲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請求,其情形又屬不能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林玉心~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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