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廣蔚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24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02、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潘廣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
202、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乙紙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8018公克,參該署99年度毒偵字第8863號卷證)、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共驗餘淨重1.5168公克,參該署99年度毒偵字第7327號卷證;另按,聲請書原記載為:99年度毒偵字第「7329」號,惟依聲請人所附該署偵查案全卷,應係「7327」號之誤植,爰更正如上所示,附此敘明),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6056號、航藥鑑字第0996419號毒品鑑定書2紙在卷足稽,是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暨同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意旨前來。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所規定;至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明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本院經核閱聲請人提出被告潘廣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相關偵查全案卷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327號、99年度毒偵字第8863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
202、20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等偵查卷宗),審認首揭聲請意旨屬實無誤,應予准許,並詳述聲請人所指被告潘廣蔚因違反毒品案之犯罪時、地及為警查獲情形,以及分別扣得本案請求宣告沒收銷燬標的之物件暨鑑驗結果等,均如下列附表所示。綜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詳如主文欄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地與方式│查獲時地與扣案│鑑驗結果│備註││││物品情形│││├──┼────────┼───────┼───────┼──────┤│1│潘廣蔚於民國(下│99年9月7日0│左列扣案之甲基│經查獲警察機│││同)99年9月6日│時45分許,在臺│安非他命1小包│關移請臺灣士│││22時許,在臺北市│北市大同區長安│(驗餘淨重0.80│林地方法院檢│││捷運中山站出口之│西路52巷口,經│18公克),經鑑│察署檢察官以│││公共廁所內,以將│臺北市政府警察│驗結果,確屬毒│99年度毒偵字│││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局大同分局員警│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11號辦理│││玻璃球內用火燒烤│查獲,並扣得甲│第2條第2項第│後,呈請臺灣│││吸聞所生煙霧之方│基安非他命1小│2款所定之第二│高等法院檢察│││式,施用甲基安非│包(驗餘淨重0.│級毒品(參交通│署函轉臺灣板│││他命1次。│8018公克;為本│部民用航空局航│橋地方法院檢││││件聲請宣告沒收│空醫務中心99年│察署檢察官以││││銷燬之標的)、│9月24日航藥鑑│99年度毒偵字││││玻璃球吸食器2│字第0996056號│第8863號偵辦││││個、塑膠吸管1│毒品鑑定書,見│。││││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卷第41頁)。││├──┼────────┼───────┼───────┼──────┤│2│潘廣蔚於99年9月│99年9月14日13│左列扣案之甲基│(無)│││14日8時許,在改│時20分許,在臺│安非他命2小包││││制前之臺北縣板橋│北縣板橋市大觀│(驗餘合計淨重││││市(現改制為新北│路2段與力行一│1.5168公克),││││市板橋區,右列所│巷口,經臺北縣│經鑑驗結果,確││││述者均同)大觀路│(即改制後之新│屬毒品危害防制││││3段浮洲橋下某網│北市)政府警察│條例第2條第2││││咖店內廁所,以將│局板橋分局員警│項第2款所定之││││甲基安非他命置於│查獲,並扣得甲│第二級毒品(參││││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基安非他命2小│交通部民用航空││││吸聞所生煙霧之方│包(驗餘合計淨│局航空醫務中心││││式,施用甲基安非│重1.5168公克;│99年10月13日航││││他命1次。│為本件聲請宣告│藥鑑字第099641│││││沒收銷燬之標的│9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3││││││27號卷第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