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8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90年6月12日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結婚,嗣被告於90年8月間來台與原告同住於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未料被告於91年1月間,趁原告返家看顧母親之際,竟擅自離家出走,經原告四處尋找仍未尋獲。原告數度去函大陸均無回應,直至接獲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告知須辦理被告旅行證延期之通知,方知被告已出境返回大陸地區。被告離家迄今已七年餘,現仍行方不明、不知去向,被告離家之行為,不但有拒絕同居之客觀事實,亦有違背同居之主觀情事,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被告之行為亦顯示其無意與原告共營婚姻之意欲,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擇一判准離婚等語,並聲明: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台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90年6月12日結婚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兩造之結婚公證書各1件為證,堪信真實,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其判決離婚之事由自應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五、按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第1項之原因,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明定,查此係考量避免婚姻有名無實陷於形式化而於離婚事由中採破綻主義之立法,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彈性,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亦即客觀上一般人倘處於同一處境,是否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而判斷,有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130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求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亦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要旨足參。經查:
㈠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告之大陸地
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兩造之結婚公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被告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旅行證到期通知書、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被告之大陸地區身分證影本各1件為證;參以被告係於90年10月4日入境,嗣於91年1月15日因賣淫而遭強制出境,迄今未再有入境我國之紀錄,有前揭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本院依職權函查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10月9日移署出停泰字第0980145508號函各1件在卷可考;又證人即原告之子 詹敘民 到庭證稱:伊繼母(即被告)對我們不好,經常打電話跟朋友出去逛,後來原告跟被告吵了一架,被告就離家了沒再回來,也沒打電話回家等語(見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亦核與原告之主張大致相符。是原告主張兩造婚後雖曾共同居住於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惟被告於91年1月間出境返回大陸地區後,即未再返台,現不知去向等情,應可認係真實。
㈡本院審酌:婚姻之締結係以誠摯情感為基礎,以雙方相互扶
持、建立圓滿家庭生活為目的,本件被告雖曾於90年10月4日來台與原告同住,惟被告於91年1月15日因賣淫而遭強制出境,兩造共同生活時間甚短,自難期兩造能培養深厚之感情基礎;又被告自91年1月15日遭強制遣送出境後,迄今未再來台,兩造分居迄今已逾8年,夫妻間感情業已因分居而日趨淡薄;而原告既已提起本件離婚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益徵兩造主觀上亦應皆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客觀上堪認兩造婚姻確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事由之發生應係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
2項訴請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訴請離婚,因本件既已依同條第2項判准兩造離婚,故無庸再行審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