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津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薪津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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