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三二七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年訴字第三二七三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