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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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 劉炳昌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佰伍拾壹元│原繳叁佰玖拾元,扣除已退還││││之貳佰叁拾玖元│├────────┼─────────────┼─────────────┤│合計│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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