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 律師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員警查獲之經過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㈤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