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愼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愼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孫愼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
2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09年4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於前開觀 察勒戒 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即有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刑確定之紀錄,又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尚無遠離毒品之決心,自有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被告 孫愼鴻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愼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除毒品,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7月20日8時、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000巷00弄0號5樓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毒品列管定期檢驗人口,於110年7月22日23時15分許,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採尿,所排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孫愼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白。│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㈠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被告所排尿液送驗,檢驗│││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編號:Z000000000000│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安非他命之事實。佐證被│││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告(原始編號:V20011││││0000000)。││├──┼───────────┼───────────┤│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於109年4月20日觀│││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矯正簡表。│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檢察官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