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淑慧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淑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之可能,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其有為附件所載之竊盜行為,僅係辯稱不知自己為何為此行為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所竊得之商品均已發還並由告訴代理人 楊文 菁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見警卷第35至37頁),且已賠償新臺幣1萬8,000元予告訴人以成立和解(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堪認本件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所竊商品之價值及數量,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偷竊症之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5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雖具狀陳稱其目前已積極就醫治療中,希望將病治好等語,惟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已如前述,是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未滿5年即再犯本案,本案自不符合緩刑之要件,尚不能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然均已發還並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4460號被告李淑慧女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鄰○○街○○
○號5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淑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11月4日17時3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大潤發鳳山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如附表商品,(價值共新臺幣1899元),並藏放於隨身包包內而得手。嗣經店員發現被告行跡可疑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 楊文菁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李淑慧於警詢及檢│坦承有拿犯罪事實內所載物│││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品之事實。│││││├──┼──────────┼────────────┤│2│告訴代理人即證人楊文│發現被告行跡可疑,且店內│││菁於警詢中之指述│店員詢問被告後而報警查獲││││之事實。│├──┼──────────┼────────────┤│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全部犯罪事實│││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清單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08日
檢察官廖偉程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格│├───┼───────────┼───┼───┤│1│台灣椪柑│6│60│├───┼───────────┼───┼───┤│2│潤之泉潤心田草本涼茶│1│65│├───┼───────────┼───┼───┤│3│生魚片│1│167│├───┼───────────┼───┼───┤│4│長袖上衣│1│289│├───┼───────────┼───┼───┤│5│法國evian依雲天然水│1│31│├───┼───────────┼───┼───┤│6│愛之味青脆菜心│1│95│├───┼───────────┼───┼───┤│7│男全棉休閒長袖襯衫│1│299│├───┼───────────┼───┼───┤│8│海苔手捲│1│34│├───┼───────────┼───┼───┤│9│歌林插電式除毛球機│1│420│├───┼───────────┼───┼───┤│10│3M無痕極淨防水收納組│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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