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簡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簡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永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本案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號」,與卷內被告個人基本資料之記載不符,正確應為「Z000000000號」,是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中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