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羅依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宇涵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萬元,應繳裁
  判費4,080元。
二、提出被告洪宇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