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羅依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宇涵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萬元,應繳裁
判費4,080元。
二、提出被告洪宇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