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丁沒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