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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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六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劉楷律師 黃欣欣 律師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