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八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謝慧敏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