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7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伍萬零壹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柒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