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4號上訴人 廖秀美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柯俊吉 律師蘇芃律師被上訴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
陳欽熙 被上訴人大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崇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4年4月2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汪智陽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蕭詩穎附件:
一、上訴人於104年3月10日民事更一審準備㈢狀第5頁「四、根林公司一方面因大磐公司施作裝潢,享有向上訴人提高系爭房地賣價之無形利益……根林公司受144萬不當得利,依法應歸還上訴人,始符公平。」是否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根林公司返還不當得利144萬元本息?
二、被上訴人根林公司是否與被上訴人大磐公司就系爭房屋裝潢訂立承攬契約?根林公司有無給付承攬報酬予大磐公司?
三、系爭房屋裝潢是否因民法第811條規定,因附合而為系爭房屋之重要成分,而為被上訴人根林公司取得系爭裝潢所有權?根林公司是否將系爭裝潢出賣予上訴人?
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磐公司有無就系爭房屋裝潢訂立承攬契約之合意?若無,則:
⒈被上訴人根林公司是否與大磐公司達成合意,由根林公司將
其對上訴人之裝潢價金債權讓與大磐公司,因此上訴人與大磐公司所訂立「工程承攬契約」之性質,屬於大磐公司對上訴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⒉上訴人給付大磐公司144萬元,是否一方面清償上訴人對根
林公司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價金債務,他方面亦使根林公司對大磐公司基於承攬契約所生之報酬債務消滅,故根林公司因上訴人對大磐公司給付而受有利益?⒊上訴人業已合法解除上訴人與根林公司間之系爭房屋買賣契
約,根林公司對上訴人之價金債權即告消滅,故根林公司所受利益(對大磐公司之承攬攬報酬債務因上訴人之提出給付而消滅),原雖有其法律上原因即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但嗣後是否因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之解除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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