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許梓榮 即 游雪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
108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4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年11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68│├──┼────────────┼────────┼──┼──┼──┤│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249│├──┼────────────┼────────┼──┼──┼──┤│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5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