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玲姬 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罹患諸多疾病,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但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再字第86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就該事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6號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認其聲請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該顯無勝訴之望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