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 謝得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月31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1月25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得蒼,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謝得蒼於⑴100年2月1日⑵100年7月20日⑶100年8月26日⑷100年12月2日⑸101年2月1日⑹101年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800,000元⑵⑶400,000元⑷⑸300,000元⑹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03年2月1日⑵105年7月20日⑶103年8月26日⑷103年12月2日⑸104年2月1日⑹104年2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1年12月13日⑵101年12月20日⑶101年12月30日⑷102年1月2日⑸102年1月1日⑹102年1月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2,800,000元⑵291,753元⑶400,000元⑷⑸300,000元⑹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大里區│公教││1080-7│建│0.33│全部│├─┼───┼────┼───┼───┼──────┼─┼─────┼───────┤│2│臺中市│大里區│公教││1082-3│建│109.9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611│臺中市大里區公│店舖、住宅、停車│一層:57.20│陽台:16.01│全部││││教段1080-7及10│空間用鋼筋混凝土│二層:55.68││││││82-3地號│造3層樓房│三層:55.68│││││├───────┤│突出物:21.10││││││臺中市大里區立││合計:189.66││││││仁路215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