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57號聲請人 洪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2MX00000000│1│428│├──┼──────────┼───────┼──┼──┤│0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12│├──┼──────────┼───────┼──┼──┤│00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