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68號原告 王慶國 被告 張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縣○○道○段○○○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及被告答辯狀所載住址在卷可查(見卷第16頁、第17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