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郭昆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泓良 、 林宏岳 、 林美滿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
275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泓良、林宏岳、林美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