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113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前開不動產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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