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調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佳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二、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