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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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王源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書南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上之各該地上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面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3,600元(計算式:3200×(186+16
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原告應補正 洪維業 全體繼承人(除被告洪書南以外)之姓名及住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補正狀之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徐錦純